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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商事案子发展到仲裁机构办理的四种办法

2016-12-31 9:41:30

      将民商事案子发展到仲裁机构办理,有四种办法:1、在合同中写上以上条款若发生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2、后来补充仲裁协议,3、临时邀请仲裁,4、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就约定先予仲裁。其中第一种是最基本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签订合同时或之后补充仲裁协议选择湛江仲裁机构仲裁的规范和有效的仲裁条款是: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也可选“湛江国际仲裁院”,只选其一)依其规则仲裁。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湛江当地仲裁机构依其规则仲裁。

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湛江国际仲裁院依其规则仲裁。

4、在异地的写法: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湛江国际仲裁院(也可选“湛江仲裁委员会”)在xx(地名)仲裁。

5、如果是签订合同的同时需要作出仲裁即先予仲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写:

      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在签订以上全部条款的同时约定以调解的方式,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或选“湛江国际仲裁院”)依其规则仲裁,以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形式先行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6、简单的写法:以上合同条款如发生争议,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或选“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

       此种写法没提规则,多数情况也都是这么写,基本上都没问题,因为事后合同当事人若无另行约定规则(很少另约),自然适用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则,而不管是否属于涉外合同。

       除了上面六种,还有一些不规范但有效的写法,例如名称不准确或只写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一个设县、区的市只能有一间)仲裁等等,只要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都是有效的。另外,立案前后也可提请仲裁机构先行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一经确认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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