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费和评估费、仲裁费、执行费等一样,大多是违约者引起的,虽然有时合同没约定,但胜裁者有权请求对方承担。委托代理是法律的规定,多地仲裁机构都支持代理费,作为实体裁决,法院也依法执行。本委仲裁规则第46条第4项已明确规定。不管被代理方是否已付费,根据事实可依照规定裁决违约方酌情承担。这种情形前提是该案约定在本委仲裁。另一种情形是建议在签订代理合同(包括风险代理)时写上仲裁条款,之后不管代理案件是否在本委办理,本委都能依规定和约定保护代理费。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且一裁终局,对律师代理业务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和促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