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主要根据当事人的共同选定产生。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由三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共同选定不成时,按照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组庭。
三人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也可以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院长)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本方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院长)指定本方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双方可以共同选定,共同选定不成时,由仲裁机构主任(院长)指定该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庭的仲裁员产生方法与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相同。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主任(院长)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