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仲裁委员会 湛江国际仲裁院
关于仲裁员办案报酬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办发〈1995〉4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协函〈2008〉5号)文件关于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可以领取报酬的规定,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统称湛仲)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湛仲付给仲裁员的办案报酬,依照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调解员办案报酬计算表》(简称计算表)规定的标准发放,以实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不含处理费)为基数计算,单件最高报酬不得超过25000元,但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工作难度适当增加补贴。
对于不需要开庭而具体工作由他人做,只需在调解性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仲裁员不得领取报酬或相对减少。所办案件标的小难度大或办理多件小标的案的(如互联网仲裁),可视情况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仲裁员报酬。
对于大案、疑难案或社会影响面较广案的办理,需要增加审核或提交集体讨论环节的,对审核人员、顾问或专家可以另外给以适当补助。
二、仲裁庭组成后,视具体情况仲裁员取得报酬,除非其拒绝办案;仲裁庭组成后未开展调解或开庭工作,而是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自行撤案的,仲裁员也可以适当取得报酬;仲裁庭调解或开庭后当事人撤案的,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均以退费后余额为基数,按照《计算表》规定标准计算数额的50%付给仲裁员报酬。
三、享有湛仲工资待遇或通过其他形式获取报酬的总部、分部的仲裁员,在办理其所在单位的仲裁案件时,不管是当事人选定或者是仲裁机构指定,均视为其应完成的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得领取仲裁员办案报酬 。但各部可在上班时间、办案安排或奖励机制、补贴等方面灵活掌握,予以鼓励。 驻会记录、审核案件等参与人员也要参照此项规定。
驻会仲裁员参加组庭办理湛仲其他单位案件时,不管选定或指定,可适当获得办案报酬, 其中总部因其地位的特殊性,该项报酬扣交总部处理。
四、当事人坚持选定异地仲裁员办案的,该仲裁员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将该款预交到湛仲总部或分部,冲账时多还少补,被选定的仲裁员与当事人不得直接商谈该项费用。
五、案件办结五天内,必须发放仲裁员的办案报酬,既可由总部发,也可由分部发,各分部在未能及时到总部报销费用之前,可报告总部先行付出。由于工作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超过十五天未付仲裁员报酬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原则上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应由首席仲裁员拟稿,如其未能依时写出,可由该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草拟,扣除首席仲裁员报酬20%归其所有 ;单位派秘书等驻会人员草拟的,视情况扣取首席仲裁员报酬补贴秘书。
七、因违反仲裁程序 、违纪等情况而造成案件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不能发给仲裁员报酬,已发的应予追还或从下次办案中扣还;中途自行或违反规定被湛仲通知退出仲裁庭的,不能取得办案报酬。
八、仲裁员推广仲裁活动费用及报酬均要按规定扣缴税费或开具发票冲报。
九、以上规定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附《计算表》
仲裁员、调解员办案报酬计算表
分档 | 案件标的 金额 | 独任庭 | 三人庭 | ||
(受理费)提取比例 | 满档金额 | (受理费)提取比例 | 满档金额 | ||
1 | 10万 (含本数)以下 | 25% | 1014 | 55% | 2230 |
2 | 10万-20万 (含本数) | 18% | 1180 | 37.5% | 2458 |
3 | 20万-50万 (含本数) | 12% | 1327 | 25% | 2764 |
4 | 50万-100万(含本数) | 10% | 1506 | 20% | 3011 |
5 | 100万-200万(含本数) | 8.5% | 1620 | 17% | 3239 |
6 | 200万以上 | 5% | 12.5% | ||
说明 | 1、以标的额为基数确定案件所属档次,再以该案件实际已收取的受理费为基数,乘以该档相应提取比例,得出应付仲裁员、调解员的报酬。 在本档标的内计算的仲裁员报酬低于上档满档的,按上档满档金额补发; 2、表格中三人庭的计算数字,为三人报酬之和;三人庭中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的报酬原则按5:2.5:2.5比例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