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应在最后一次庭审后10日内,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责任、适用法律、裁决意见和理由等进行评议,由秘书将评议意见记入笔录。
2、裁决书一般由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制作。
(1)首席仲裁员可以交由其他仲裁员或承办秘书制作;
(2)仲裁庭委托承办秘书撰写裁决书的,扣除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一定报酬;
(3)一年内,仲裁员委托秘书代为撰写裁决书超过所办案件件数30%以上者,该仲裁员年度考核将适当扣分;
3、仲裁员对裁决文书(草稿)有不同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书面修改方案;
4、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可以出具书面意见;
5、调解书、撤案决定等结案文书参照裁决书制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6、结案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不得泄露裁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