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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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2021-1-7 15:37:03

         1、开庭顺序

(1)秘书查明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2)秘书向仲裁庭报告开庭准备就绪。

(3)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并进行下列事项:

 ①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

②宣布案由;

③宣布仲裁员名单和秘书名单、披露仲裁庭成员身份信息;

④告知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务;

⑤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4)首席或独任仲裁员请当事人陈述仲裁意见: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宣读《仲裁答辩书》。

(5)庭审调查:

  ①当事人举证:先由申请人举证,后被申请人举证。举证要说明证据名称,证明的是什么问题;

 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

 ③仲裁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意见,也可庭后评议在裁决书中进行确认;

④当事人互相提问;

⑤仲裁庭询问。

  (6)当事人辩论:

  ①仲裁员提出辩论焦点问题,包括争议的事实、合同效力、法律适用等,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②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先是申请人,后被申请人;

  ③互相辩论;

  ④最后陈述。

  (7)调解

  (8)宣布休庭或闭庭   

  2、庭审注意事项

  (1)仲裁员语言应规范、准确、得体。提问时应使用中性语言,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者偏袒印象的言行。

  (2)庭审辩论时,仲裁庭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执的问题进行,当事人或代理人重复陈述或陈述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可以及时提醒或制止。

  (3)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庭审中有人身攻击或其他违反开庭纪律的行为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4)庭审结束前,首席仲裁员征求其他仲裁员有否发问等意见。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或者庭后提交书面最后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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