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
1.开庭前准备。由秘书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开庭纪律;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人权限,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 开庭调查。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提出反请求;其次,根据申请和答辩,查清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争议的主要焦点;然后,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3. 开庭辩论。按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的顺序,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向仲裁庭陈述意见,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争议问题互相进行辩论。
4. 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该项程序。
5. 开庭终结。开庭终结时,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阅读开庭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仲裁员等参与开庭的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字。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开庭的环节及顺序,仲裁庭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更改开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