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原则上应签署《仲裁员声明书》。
2、有本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须作出书面披露。(披露事项见《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守则》第五条)
3、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具有正当事由不能承办案件的,须向湛仲报告。未经报告或未经批准拒绝承接案件的,视为放弃仲裁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