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收费办法
为了规范湛仲仲裁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湛仲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适当延长),按照湛江市物价部门湛价GAA010(公益)号批复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争议金额 仲裁案件受理费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 5%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 5%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 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 5%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 8%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 4%
第三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计费依据的争议金额,首先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基数计算预收。
申请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含确认合同有效和无效),以合同标的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作为争议金额。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仲裁机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收案件仲裁费。
当事人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的,增加部分应补交仲栽费,具体按原仲裁请求加上新增部分统一计算,得出的总仲裁费与原应缴仲裁费的差额,即为新增部分应补交的仲裁费。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项下的某项争议的,以合同总金额或者争议事项金额作为计算收取仲裁费的依据。
当事人请求对合同事项的变更,仲裁费用计收适用于前款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仅就仲裁协议效力请求仲裁机构确认的,每件收取仲裁费用1000元。
第六条 标的金额少、按正常收费不足支出办案成本的,按件收取仲裁费。按件收取仲裁费的,每件受理费不少于500元,处理费不少于1300元。但系列案可酌情减少。
第七条 仲裁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案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仲裁员报酬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秘书人员因办案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工作补贴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五)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六)其他合理费用。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湛仲规定的标准执行。处理费由申请人在预交仲裁案件受理费时一并预交。
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第七条所列事项所需费用的,由当事人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补交。
第九条 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和减交,缓交减交不属于违反仲裁程序。是否准许缓交或者减交以及减缓交的数额,要经湛仲主任(院长)同意。
第十条 缓交部分不得多于应预交仲裁费用的50%,缓交期限分为首次开庭前、宣布裁决前和法院开始执行时三种,由湛仲作出选择并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减交仲裁费用的,由立案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原则上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经湛仲认可为缓交或者实际接受迟交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负担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四条 依照仲裁法和湛仲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案件,不再收取仲裁费用。
仲裁庭依照仲裁法和湛仲仲裁规则对裁决书进行补正或补充的,不再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当事人缴交仲裁费用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应交额(并非实交)处理,未组庭时,收取应交额的50%为缴交仲裁费,余下的退回当事人;已组庭未开庭的,收取应交额60%为缴交仲裁费,余下的退回当事人;已开庭的,收取应交额的90%为缴交仲裁费,余下的退回当事人。不足于以上50%、60%、90%计算数额的,不需当事人补交,以实交为撤案时收取的仲裁费。
第十七条 反请求的交费,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已经减费的,原则上不再退费。
第十九条 调解结案、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般不予减费;已作减费的视情况予以补交。
第二十条 裁决被法院撤销、不予执行等情形,不属于退还仲裁费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本仲裁机构收取仲裁费用,应当使用合法票据(结案时开具发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4年11月1日制订,2015年4月26日修改,即日起按修改后的实施。
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部分收费预览表
标的 金额 | 仲裁费(元) | 标的 金额 | 仲裁费(元) | 标的 金额 | 仲裁费(元) | 标的 金额 | 仲裁费(元) |
1万 | 783 | 110万 | 23955 | 3000万 | 203135 | 10亿 | 6217135 |
3万 | 2178 | 120万 | 24575 | 3500万 | 234135 | 11亿 | 6837135 |
5万 | 3573 | 150万 | 26435 | 4000万 | 265135 | 12亿 | 7457135 |
8万 | 5200 | 180万 | 28295 | 4500万 | 296135 | 13亿 | 8077135 |
10万 | 6285 | 200万 | 29535 | 5000万 | 327135 | 14亿 | 8697135 |
15万 | 8223 | 250万 | 32635 | 5500万 | 358135 | 15亿 | 9317135 |
20万 | 10160 | 300万 | 35735 | 6000万 | 389135 | ||
25万 | 11323 | 350万 | 38835 | 6500万 | 420135 | ||
30万 | 12485 | 400万 | 41935 | 7000万 | 451135 | ||
35万 | 13648 | 500万 | 48135 | 7500万 | 482135 | ||
40万 | 14810 | 550万 | 51235 | 8000万 | 513135 | ||
45万 | 15973 | 600万 | 54335 | 8500万 | 544135 | ||
50万 | 17135 | 650万 | 57435 | 9000万 | 575135 | ||
55万 | 17755 | 700万 | 60535 | 9500万 | 606135 | ||
60万 | 18375 | 750万 | 63635 | 1亿 | 637135 | ||
65万 | 18995 | 800万 | 66735 | 2亿 | 1257135 | ||
70万 | 19615 | 850万 | 69835 | 3亿 | 1877135 | ||
75万 | 20235 | 900万 | 72935 | 4亿 | 2497135 | ||
80万 | 20855 | 950万 | 76035 | 5亿 | 3117135 | ||
85万 | 21475 | 1000万 | 79135 | 6亿 | 3737135 | ||
90万 | 22095 | 1500万 | 110135 | 7亿 | 4357135 | ||
95万 | 22715 | 2000万 | 141135 | 8亿 | 4977135 | ||
100万 | 23335 | 2500万 | 172135 | 9亿 | 5597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