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示范仲裁条款
将民商事案件发展到仲裁机构办理,有三种办法:1、在合同中写上:以上条款若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其现行规则仲裁,2、后来补充仲裁协议,3、临时邀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签订合同时或之后补充仲裁协议选择湛江仲裁机构仲裁的规范和有效的示范仲裁条款(协议)是: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也可选“湛江国际仲裁院”,只选其一)依其现行规则仲裁。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湛江当地仲裁机构依其现行规则仲裁。
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湛江国际仲裁院依其现行规则仲裁。
4、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申请人第一时间选定申请的仲裁机构仲裁,另一方不持异议。
5、简单的写法:以上合同条款如发生争议,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或选“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
此种写法没提规则,多数情况也都是这么写,事后合同当事人若无另行一致约定规则(很少另约),自然适用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则,而不管是否属于涉外合同。湛仲的仲裁规则也有此规定。
除了上面5种,还有一些不规范但有效的写法,例如名称不准确或只写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一个设县、区的市只能有一间)仲裁等等,只要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都是有效的。另外,立案前后也可提请仲裁机构先行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一经确认即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