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承担下列义务:
权利:
1、根据仲裁协议,当事人有申请仲裁、变更或者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对仲裁申请提出承认或者反驳的答辩意见,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当事人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并请求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的权利。
3、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5、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或委托湛仲主任(院长)指定仲裁员(包括授权指定),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更换请求,约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或不开庭、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权利。
6、当事人有在开庭时陈述仲裁意见、举证、互相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7、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并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权利。
8、当事人有自愿和解或接受仲裁庭调解,并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权利。
9、当事人有对仲裁庭笔录签字确认的权利,对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
10、当事人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有权申请补正;裁决书对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
11、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或不予执行裁决的权利。
义务:
12、当事人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义务。
1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和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得做虚假陈述和提供伪证的义务。
14、当事人有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
15、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的义务。
16、当事人有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和遵守仲裁开庭纪律的义务。
17、当事人有在庭审笔录中签字的义务。
18、当事人有在各种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准时送回的义务。
19、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和其他仲裁文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