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三方同意将申请人(贷款人) 与被申请人(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申请人(贷款人)与被申请人(保证、质押、抵押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及还款事宜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申请人(贷款人)偿还所借本金和利息 元,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计算;
2、被申请人(借款人) 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约定义务的,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抵押或质押人)所有的位于(抵押或质押物) 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申请人(保证人) 对被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其他担保方式:
3、被申请人(借款人)偿还上述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后,申请人(出借人)(抵押/质押权)即告终止。申请人(出借人)应于债务清偿之日起5日内协助被申请人(抵押/质押人)办理抵押/质押关系解除手续;
4、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仲裁请求不提出反请求,对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数额不提出任何异议;
5、本案仲裁费 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 比例承担;
6、双方共同逸定 为独任仲裁员对本案进行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由独任仲裁员根据本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履行义务人放弃提出撤销裁决或不予裁决异议的权利;
7、两被申请人对《借款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并放弃申请人根据《借款合同》及《保证/抵押/质押合同>条款和申请人所提仲裁请求的答辩权及根据仲裁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两被申请人无证据提交;
8、申请人及两被申请人同意该案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确知《受理通知书》、《应仲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内容,不再另行签收上述仲裁文书;
9、仲裁裁决书送达地址以当事人确认的地址为准;
10、借款人委托 (身份证号 ),保证/抵押/质押人委托 (身份证号 )签收本仲裁案相关仲裁文书并确认其签收法律效力。
11、特别提示条款
申请人及两被申请人对上述各条款内容充分知晓并确认其法律效力。
申请人(出借人)(签章):
被申请人(借款人)(签章):
被申请人(保证/质押/抵押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