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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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2021-1-6 16:49:25

        1、当事人可以从湛仲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以湛仲官网公布的为准)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临时仲裁员。在名册外选定的,应当向湛仲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联系方式,经湛仲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其任期至案件审理终结时止。

  2、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简易程序为10日)内分别选定或委托湛仲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委托湛仲指定首席仲裁员(简易程序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湛仲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湛仲指定的,由湛仲指定。

  3、当事人选择居住在湛江以外地区以外的仲裁员,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湛仲可根据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4、仲裁员要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

5、仲裁庭组成的具体程序,以湛仲的仲裁规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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