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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选定办案仲裁员

2021-1-6 16:37:05

       在仲裁制度中,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办案仲裁员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以湛仲官网公布的为准)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信赖的仲裁员。

  2. 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可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 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由于仲裁员因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须由当事人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 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法律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进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 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仲裁机构在发出受理和应仲裁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以湛仲官网公布的为准)发给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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