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证
1、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
2、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鉴 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部门或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
2、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鉴定人提供或出示鉴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
开 庭
1、庭前准备:
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简易程序为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做好各项开庭准备工作,当事人准时出庭,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应准备如下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原件;
(2)陈述意见和答辩意见;
(3)证据材料原件、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
(4)调解意见及最后陈述意见。
2、正式开庭:
(1)调查阶段;
(2)辩论阶段;
(3)调解阶段;
(4)最后陈述;
(5)闭庭。
调 解
1、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由仲裁员进行调解。
2、一方当事人申请案外人参加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同意的,可以通知案外人参加调解。
3、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超出请求范围的,应当允许,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 决
1、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简易程序为两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或仲裁庭意见具有重大分歧的,或湛仲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研究的,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交湛仲办公会议或专家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该意见应作为仲裁庭裁决的重要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