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从湛仲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或网站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临时仲裁员。在名册外选定的,应当向湛仲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联系方式,经湛仲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其任期至案件审理终结时止。
2、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简易程序为10日)内分别选定或委托湛仲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委托湛仲指定首席仲裁员(简易程序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湛仲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湛仲指定的,由湛仲指定。
3、当事人选择居住在湛江以外地区以外的仲裁员,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湛仲可根据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4、仲裁员签署的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