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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需提交哪些材料

2016/7/27 15:32:24

      1)仲裁申请书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等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事实和理由:具体内容主要应写明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违约、损失等事实和求偿的法律依据;

  ④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亲笔签名;为法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⑤份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仲裁申请书三份;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仲裁申请书五份。

  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应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

      (2)书面仲裁协议

  提供份数同仲裁申请书。如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应将合同作为证据提交。

      (3)证据材料

  应填写证据目录,该证据目录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证据页数。该目录及证据材料提供份数同仲裁申请书。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护照,或国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②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特殊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为台湾地区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为国外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先由其本国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授权委托书须写明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须同时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认证。具体程序详见上述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

  当事人应如实清晰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填写人应在签章处签字并填写日期。

       5、按规定提交文本材料

  当事人提供材料应当采用A4(210mm×297mm)纸型,文字采用中文;涉外的,应提交外文译本。材料应提交原件核对,同时向湛仲提交材料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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