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及涉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