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一、管辖明确。仲裁管辖不论地域和级别,不管合同纠纷发生在国内外何处,也不管标的大小,只要双方约定了仲裁,那么该纠纷就必然归已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这就使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就明白了立案单位,避免因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和标的大小等不同而造成的立案麻烦。
二、灵活快速。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仲裁时间短,过程简单,程序灵活,当事人双方可商定审理时间、地点、适用规则和法律、一人或三人庭、开庭或书面审理、法律文书的详略等等。
三、一裁终局。仲裁无上下级设置,无二审再审程序,一锤定音,调解书、裁决书一经送达或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大大节省时间和资源。
四、选择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当事人可以选择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结果稳定。 仲裁无第三人制度,也无再审程序,案外人无从介入,其他机关也无权自行提起监督,当事人不须担忧过后又不断被改变裁决结果,让胜裁者放心。不执行的,要首先内报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同意。
六、对外保密。为当事人保密,这是仲裁不同于诉讼的一大特色。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不约定公开的,仲裁过程和结果也不向外公开。
七、独立真实。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法律问题的机制,其无上下级关系的独立体制决定了“官方”干预不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从干涉,独立办案,一裁终局。
八、容易调解。仲裁案件当事人共同基础多,如共同约定仲裁机构和规则,共同选定适用的法律,共同约定书面或开庭审理,共同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共同协商调解书和裁决书写法,共同确定送达方式等等。所有这些“共同”,实际上就是为调解结案早早建立了基础和打开了通道。这就是为什么仲裁很少引起集体上访或闹事的真谛所在,这也叫做自己选择的道路自己走下去。
九、文书灵活。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制作,根据双方要求,可详可略,甚至可不写事实过程、证据和理由而只写结果。调解结案也可要求制作裁决书。
十、选人组庭。对于三人仲裁庭的组成,你选一个,我选一个,中间那个还可以共选,选不出才由仲裁委负责人指定。这种组成,避免暗箱操作,让双方都有机会了解情况,公公开开,明明白白,知道自己输赢在哪里。
十一、首席裁决。三人庭办案,评议时形成多数意见的,少数服从多数;有三种不同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无理由拖延。
十二、裁前释明。不搞突然裁决,不欺上瞒下,对部分案件在作出裁决之前,将仲裁庭裁决意见先行向双方释明,规定一个期限,给双方最后提意见的机会,合法正确的,仍可采纳挽救;无话可讲或老话重提的,按程序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