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在仲裁庭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决。仲裁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也可以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即时履行完毕的,也可以将情况记入笔录,不制作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