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2、可以对对方的陈述举证和发问;
3、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申请人可以撤回、变更或补充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反驳、异议;
5、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6、当事人有遵守开庭纪律的义务;
7、开庭后可以查阅庭审材料,认为庭审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