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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视频开庭

2021-7-9 0:00:00

                                                                        第七章 视频开庭


第五十九条  视频开庭或者网络线下开庭,均为本仲裁机构实行的开庭方式,湛仲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开庭方式。

部分当事人自动选择或者同意视频开庭,部分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拒绝,除非后者就全案不适宜视频开庭提出充足的理由并经仲裁庭审查认可,否则仲裁庭可以采取前者在线上、后者在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开庭。

湛仲依照规则规定通知(包括公告)当事人视频开庭,部分当事人不签收、不回复,视其认可线下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法律规定视为撤回申请或者作缺席裁决。当事人在有关回复手续中对视频开庭通知既不表示认可也不表示拒绝的,视为同意视频开庭。同意视频开庭、视为同意视频开庭、反悔视频开庭违反开庭前三日时间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法律规定视为撤回申请或者作缺席裁决。当事人以其行为参加视频开庭的,不受之前意思表示的限制。

第六十条  本仲裁机构认为适用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视频开庭的案件,可以使用视频开庭,但下列案件不宜适用:

重大复杂、社会反响大、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湛仲内部分歧意见大、存疑性调解、批量性、当事人双方共约了其他办理方式、当事人均不接受视频开庭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

第六十一条  参与开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含三人庭和独任庭)、办案秘书、证人、鉴定和翻译人员等均可在任何地点使用电脑、手机等现代化设备进行。

第六十二条  在开庭地点、开庭方式上,先由当事人双方就开庭的异地临时点、依规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湛江地区、视频这四种进行选择或者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湛仲总部或仲裁庭在后三种中选定并发出开庭通知。

第六十三条  在视频开庭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证据等问题难以解决,认为不适宜该种方式审理的情况时,可以由仲裁庭决定转为线下开庭,就未能解决的事项继续审理,原视频开庭所进行的程序有效。

第六十四条  办案秘书当庭做好笔录和录音录像工作,所有参与开庭人员应当通过网络进行现场签字;拒绝签名、签假名的,笔录仍有效,但以录音录像为准。

第六十五条  视频开庭首先通过图像和身份证识别参加人员身份。仲裁开庭依法不予公开,未经仲裁庭批准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不得自行录音录像并传播,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参加开庭的当事人等人员,在接到开庭时间和登录通知等材料后,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出现影响视频开庭的情况或困难的,必须在开庭前三天书面提出,由仲裁庭决定是否转为线下开庭。当事人不打开设备连接开庭或者中途关掉设备等行为,均视为缺席开庭并依法律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同意视频开庭的,要书面回复说明准许其线下进行,但不影响其他参与人继续在线上开庭。不出席线上开庭又不请求线下开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除了本章视频开庭的特殊性规定以外,办理案件的其他程序规定仍按照湛仲的相关仲裁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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