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者按件收费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3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者按件收费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包括告知湛仲网站公布的)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湛仲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湛仲应当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五十四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国际商事案件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在开庭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再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六条 简易程序终结
(一)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导致争议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不影响已确定仲裁程序的进行;但仲裁庭认为有影响的,可以向湛仲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二)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湛仲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三)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国际商事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