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 仲裁员名册
(一)湛仲根据不同行业或者专业设制仲裁员名册,并公布于湛仲网站(以网站的为准)。
(二)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临时仲裁员;送达文件上通知湛仲官网查找即为已提供仲裁员名单并送达。
(三)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临时仲裁员的,应当向湛仲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联系方式,经湛仲确认后才能担任仲裁员。除非湛仲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否则,临时仲裁员的任期至该案件审理终结时止。
第十九条 仲裁员的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湛仲负责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湛仲指定仲裁员的,由湛仲负责人指定(包括内部授权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湛仲负责人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湛仲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湛仲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湛仲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湛仲负责人指定(包括内部授权指定)。
(四)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湛仲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湛仲指定。
(五)当事人选择居住在湛江以外地区的仲裁员,应当承担并向湛仲预交该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并非仲裁员办案报酬)。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湛仲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否则湛仲予以指定。
第二十条 仲裁庭组成通知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湛仲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以书面(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等可查知形式通知当事人。秘书在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任职后,原则上要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
(二)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应当披露;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
(五)当事人在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组庭后私自约见当事人、代理人的;
5、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本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该案件的审理。但上述情形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项规定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湛仲负责人最终决定。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仲裁员形成本章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而未申请回避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八)双方自愿调解结案的,当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于事后提出仲裁庭违反了回避的规定。
(九)湛仲的仲裁员均可以依法合规代理本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但不得利用仲裁员工作之便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更换
(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工作职责,或者湛仲负责人依照规定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主动申请退出仲裁庭的,由湛仲负责人决定是否更换。
(二)湛仲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可以主动更换;湛仲或者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之后,仲裁员两次要求更改不出庭的,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也不论原是选定或指定,湛仲负责人必须用指定的办法更换该仲裁员。
(三)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两次选定不成的,由湛仲指定;指定的,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5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