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2014年10月31日第一届委员会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20年作部分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章 审理和裁决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视频开庭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
(一)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统称湛仲)系湛江市人民政府指导组建、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通过设立的同时启用国内国际双重名称的湛江地区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它仲裁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案件。
(二)湛江仲裁委员会主任、湛江国际仲裁院院长(统称湛仲负责人)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负责人受负责人书面委托履行负责人的职责(不包括湛仲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同意将争议提交湛仲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湛仲仲裁。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湛仲而未约定适用其他仲裁机构规则的,适用本规则。
(三)当事人约定适用湛仲制定的行业或者专业仲裁规则且其争议属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或无仲裁协议,或该协议有瑕疵,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