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仲裁案件保密权,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事项,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简称湛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对查阅、复印仲裁案件材料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含案件基本情况、理由、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符合本规定并经湛仲批准,可以查阅、复印该仲裁案卷有关材料。
第二条 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提供与仲裁案件相关联证据,符合本规定并经湛仲批准,可以查阅、复印相关仲裁案卷有关材料。
第三条 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及湛仲批准,案外人不得查阅、复印案卷材料。
第四条 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程序:将申请书交给湛仲总部档案管理员,由湛仲审核组及秘书长提出意见,后交湛仲负责人审查批准。通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找案卷材料复印邮寄(申请方负责邮寄费)或通过电子邮箱、微信号发给申请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告知。
除了履行审理程序需要的外,向外介绍、复印案件材料统一在湛仲总部进行。
第五条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持其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查阅、复印。
案件当事人是单位的,持授权及介绍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两名经办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查阅、复印。
第六条 结案后,本仲裁机构不接受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含原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印案卷材料。
不接受有关单位委派诉讼或仲裁案件当事人前来查阅、复印本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无法提供具体案件查询信息,不予查询。
第八条 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已领取案件材料,原则上不再允许查阅、复印案卷中的该种材料。
仲裁庭评议意见、内部审核讨论意见、部分来往信件和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档案副卷材料,不得查阅、复印。开庭和调解笔录已经双方当事人核看签字,未经当事人同意和湛仲批准,也不得查阅、复印。
严禁依照案卷中的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和生效证明书等材料进行重新制作送交申请查阅、复印者 。
第九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拒绝签收仲裁材料且拒不出席庭审活动的,不允许事后查阅、复印仲裁案卷材料。
第十条 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自己向湛仲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则上不准许再予查阅、复印。
附件: 申请书.xls